全球各國自動駕駛立法進度條一覽!

時間:2024-05-29

來源:低速無人駕駛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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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這些國家立法的核心有何不同?

近日,外媒報道,英國《自動駕駛汽車法》(Automated Vehicles Act,簡稱AV)在獲得王室批準后,正式生效。王室批準是英國任何立法在成為法律之前必須通過的最后一道程序。英國政府表示,全自動駕駛汽車可能會在兩年內在英國上路行駛。此次立法核心內容在于確定事故責任主體。事實上,為了搶占汽車智能化發展先機,全球多個國家都已在自動駕駛立法上邁出了重要步伐。

據新戰略低速無人駕駛產業研究所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英國、德國、新加坡、日本等都在國家層面完成了自動駕駛制修法。

英國

英國立法主要在于確立自動駕駛汽車授權制度與責任主體劃分辦法。

英國于2018年在國家層面制定了針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早期律法主要是從救濟受害人的角度出發,明確自動駕駛保險制度的方式為自動駕駛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持。比如,英國在2018年7月19日通過的《自動與電動汽車法案》。

2022年1月26日,由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法律委員發布了一份長達292頁的《自動駕駛汽車:聯合報告》,其中包含了關于如何制定新的自動駕駛汽車監管改革的75項建議,涉及自動駕駛概念、自動駕駛的分級、設定安全標準、初始準入和授權、使用中的安全保障和數據使用民事責任等多個方面。

其中,有關責任的建議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將責任主體劃分為授權自動駕駛實體、負責用戶和無負責用戶運營商這三類;二是對針對自動駕駛中的責任承擔問題進行了討論。

該份聯合報告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相關立法,即《自動駕駛汽車法》。

該法案將道路安全視為立法的核心。《自動駕駛汽車法》在第二條就規定了“安全原則說明”,除安全信息提供相關犯罪之外,《法案》還明確了車輛使用階段的刑事責任,指出車輛的“用戶負責人”(user-in-charge),即授權使用并啟動自動駕駛功能,并能夠自主控制車輛的用戶負責人,不會因駕駛車輛的方式而負刑事責任。其中,車輛的駕駛方式包括信號、照明的使用等,而不包括駕駛人的資質等信息。

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首個建立起體系相對完整的正式性自動駕駛監管法律額制度的國家。

2022年6月24日,德國聯邦交通與數字基礎設施部在《聯邦法律公報》上發布了一部為專門執行2021年7月生效的《自動駕駛法》而制定的《自動駕駛許可與運行監管專項法規》(AFGBVEV),該法規的發布標志著能夠實現自動駕駛正式應用的監管法律制度體系的初步完成。

早在2015年9月,德國便已在《自動網聯駕駛戰略》中,確立了包括立法在內的推動自動駕駛發展五大重點行動領域,制定了推進自動駕駛立法的具體措施,包括參與和推動相關國際法的制定修改、修改《道路交通法》、不斷完善自動駕駛法律框架等。

2017年5月,德國在布了首部針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簡稱《第八修正案》)。這是當時世界上的第一部國家級自動駕駛立法,主要針對L3等級自動駕駛制定規則。

2020年,推出《自動駕駛法案》,并于2021年相繼獲得內閣、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批準通過,于7月12日經總統簽發,在《聯邦法律公報》上正式頒布。該法案在《道路交通法》與《機動車強制保險法》的基礎上修訂新增L4等級自動駕駛,并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而為了進一步配合《自動駕駛法》實際實施,2022年,《自動駕駛許可與運行監管專項法規》被制定出來,并于當年5月20日得到了聯邦參議院的批準。

德國自動駕駛立法在自動駕駛監管制度設計上進行了大膽突破。《自動駕駛法》中,是由法律規定自動駕駛的基本技術要求,法規規定自動駕駛的具體技術要求,只要經過審核自動駕駛車輛符合這些技術要求,其就可通過準入,能夠上公共道路上運行。運用此監管模式后,對自動駕駛車輛的準入和運行監管不再完全依賴于相關技術標準,避免了因技術標準的缺乏而導致立法難以具體實施的窘狀。采用此監管模式固然是應對監管滯后問題而產生的一種過渡性舉措,在將來相關技術標準具備后仍會應用傳統機動車輛監管模式。

新加坡

新加坡將該國定位為部署模擬城市試驗臺和無人駕駛公交車計劃的自動駕駛發展中心。由于國家相對較小、城市交通相對并不復雜,所以,新加坡在自動駕駛政策監管和立法修法上相對決策果斷、實施集中管理。

雖然管理嚴格,但在政策上對無人駕駛非常友好。早在2017年,新加坡政府對《道路交通法》進行了修訂,出臺的《2017年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機動車)規則》,允許試用和使用3級、4級或5級自動駕駛汽車,允許自動駕駛汽車在公共道路進行測試,同時規定了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時的責任豁免制度,是指導新加坡自動駕駛產業發展的基礎性規則。

新加坡對自動駕駛汽車產業的監管采用監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一方面可以測試汽車的安全能力,另一方面也賦予新加坡陸路運輸管理局(the Land TransportAuthority, LTA )廣泛的自由裁量權,為 LTA 制定許可條件、操作或測試路線等規則積累了立法經驗。

新加坡發展自動駕駛的主要目的為發展公共交通運輸系統,因而,新加坡的自動駕駛測試主要聚焦于Robotaxi、無人巴士接駁等領域。

日本

作為世界最大汽車生產國之一,日本對自動駕駛汽車的態度也是較為支持。

2015年年底,日本政府即聲明,將放寬自動駕駛汽車的相關法律法規,在2017年允許純自動駕駛汽車進行路試。隨后,日本制定了一系列自動駕駛普及和上路路線圖,對上路車輛自動駕駛等級和種類都做出了規定。

日本主要通過修訂《道路交通法》和《道路運輸車輛法》等相關法規,來促進自動駕駛汽車的上路行駛,并加快布局自動駕駛汽車產業。

2019年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案通過了L3級自動駕駛汽車上路行駛,修正案對自動駕駛系統載體、自動運行裝置和用于事件記錄的工作狀態記錄裝置,以及用于操縱自動駕駛系統的自動駕駛車輛程序,配套了詳盡的更新升級許可制度。通過“硬件+軟件”的形式對自動駕駛系統具象化描述,明確了車輛控制和運行監管的基本車載載體。

2022年通過新的《道路交通法》修正法案,已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實施,該修訂法案,允許特定條件下完全自動化駕駛的L4運行許可制度。

這意味著日本將允許L4自動駕駛汽車在公路上行駛,日本正逐步完成自動駕駛從L3到L4的布局。

中國

我國自動駕駛領域的制修法相對謹慎,目前還未有國家層面立法,但已經突破性地通過地方政府來推動區域性法規先行先試。

據新戰略低速無人駕駛產業研究所了解,近兩年,我國地方性法規確立也在不斷加速,繼深圳、上海、無錫之后,蘇州、杭州等更多城市也在推進地方立法,為更大規模的自動駕駛技術應用和場景落地提供支持,也為自動駕駛立法積累更多經驗。

深圳

2022年6月,深圳人大常委會發布《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這是國內首部關于智能網聯汽車管理的地方法規,對自動駕駛車輛的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規定,但該規定仍然沿襲了傳統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面的立法邏輯。

上海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發布《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實施細則》,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29日,《浦東新區促進無人駕駛裝備創新應用若干規定》經上海市浦東新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無錫

2022年12月29日,《無錫市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由無錫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1月12日批準,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

2023年7月27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9日,《關于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定》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本決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蘇州

2023年8月29日,《蘇州市智能車聯網發展促進條例》經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并通過省人大常委會批準,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州

2024年3月29日,《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促進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除以上城市,北京、合肥、廣州、武漢也在加快自動駕駛立法步伐。

北京

2024年3月19日,北京人大發布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顯示:《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第一次審議)》已納入第十二次常委會會議(9月)審議項目、《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第二次審議、表決)》已納入第十三次常委會會議(11月)審議項目,力爭年內完成審議發布。

合肥

2024年4月18日,合肥市司法局發布關于征求《合肥市智能網聯汽車應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廣州

2024年4月19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公布,《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條例(制定)》納入初次審議項目。

武漢

2024年4月30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關于征求《武漢市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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