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8月12日,在靈川縣某住宿小區主干道上,范某駕駛小車停車后下車辦事,沒有拉手剎。期間該車往前溜車繼而碰撞同方向正前方步行的王某并碾軋,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范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范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60余萬元。
靈川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范某犯罪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事故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范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交通肇事導致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并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某駕駛小車停放時不拉手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導致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追刑事責任,并應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從輕判決。